
湖科发〔2025〕1 号
对于印发《天美麻花星空高清MV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天美麻花星空高清MV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美麻花星空高清MV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天美麻花星空高清MV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叁条 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我校应届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籍学习期间达到下列要求,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叁)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基本能力。
(四)修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应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
(五)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实习,实习成绩≥70(百分制)。
(六)毕业论文(设计)成绩≥70(百分制),实施毕业考试的专业,学生毕业考试成绩≥60(百分制)。
(七)退役士兵毕业生参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八)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可授予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籍学习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因学业成绩不合格而延长学制者。
(叁)在籍学习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评定学位时处于处分期者。
(四)在籍学习期间全部课程(不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考核) 平均学分绩点≤2.0 者(参见第十叁条)。
(五)在籍学习期间,平均每学年通过补考(含重修)获得的学分>5 学分者。若一个专业具有此情况学生人数较多时,相关学院可适当降低本要求。降低要求后,该专业学位总授予率不 超过 90.00?。
(六)在籍学习期间,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者(具体要求参见第十四条);如平均学分绩点>3.0,则不受此条件限制。若一个专业具有此情况人数较多时,相关学院可适当降低外语水平要求。降低要求后,该专业学位总授予率不超过 90.00%?。
(七)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二)(叁)(四)(五)(六)项的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各分委员会需就此类学士学位授予情况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另外提交书面报告(具体要求参见第九条):
(一)在籍学习期间,获校级叁等奖学金及以上者。
(二)在籍学习期间,以第一作者并署名天美麻花星空高清MV在学校认可的学术期刊(参见第十五条)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以正式发表见刊为准)。
(叁)在籍学习期间,在学校认定的各类学科竞赛和专业技能竞赛(参见《天美麻花星空高清MV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中,代表学校参赛获省级个人叁等奖及以上,或省级集体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叁名、叁等奖前二名,或国家级集体叁等奖及以上前五名者。
(四)在籍学习期间,获国家发明专利为发明人且排名前二, 或者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为设计人且排名第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证书为准)者。
(六)毕业当年考取全日制研究生者(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七)个人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省部级及以上教育、科技、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表彰者。
(八)通过“技能高考”“联合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项目” “专升本考试”等形式进入我校的学生,获得《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与本专业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者。
(九)毕业时,通过公务员或选调生考试,已被录取或处于录用公示阶段;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叁支一扶”计划
等基层服务项目录取;通过医院规培考试,被医院录用为规培生; 与国有公司、上市公司或世界 500 强公司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者。
(十)在籍学习期间应征入伍者。
(十一)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可授予学位者。
第八条 辅修学士学位授予参照《天美麻花星空高清MV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叁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一)各学科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本细则制定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一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核,填写《湖北科技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定审核表》,并组织本院学士学位评定后,将本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初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在本学院公示 1 周后,报送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因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而授予学位者,需经学位申请人向学科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和充足 证明材料。各分委员会应逐一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 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各分委员会应就申请及审核情况、授予 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信息及理由向校学士学位评 定委员会另外提交另外提交书面报告。
(叁)校学士学位评定办公室对各分委员会上报的名单、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将结果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位评审会议,对拟授予学
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审核,以投票方式表决。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叁分之二,同意人数达到全体委员(包含未参会委员)人数一半为通过。
(五)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定会议每年召开 2
次,分别为当年 6 月和 12 月。
1. 正常授予:每年 6 月召开会议。按本细则审核应届毕业生的学位授予资格,确定能授予学位学生名单。
2. 学位补授:每年 12 月召开会议。符合本细则第七条之规定,因故未能按时提交充足材料,在 6 月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 可在 11 月份前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复议申请(填写《湖北科技学院普通学士学位复议申请书》)并提交充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
3. 除此之外,毕业当年没有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再补授学位。
(六)授予学士学位的,由学校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并向上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 息。
第十条 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有异议的学位申请人, 可于结果公布之日起 7 日内,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办公室以书面形
式申请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复核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一条 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不符合学士学位
授予条件、严重违反学术精神的情况,或在毕业离校前违反校纪校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撤销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叁条 本细则对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规定:
(一)平均学分绩点是指将分数换算为绩点,之后按学分加权平均分方法计算。分数换算标准为:90-100 记为 4,85-89 记为 3.7,82-84 记为 3.3,78-81 记为 3.0,75-77 记为 2.7,71-74 记为 2.3,66-70 记为 2.0,62-65 记为 1.7,60-61 记为 1.3,60
以下记为 0;补考或重修成绩一律以 60 分计,绩点记为 1。
(二)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本细则中学校对于外语水平的要求:
(一)普通非外语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生外语四级考试,英语科目成绩≥425 或日语(俄语)科目成绩≥60;
(二)普通英语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罢贰惭-4)成绩≥60。
第十五条 学校认可的学术期刊包括:(一)国内学术期刊应当是经过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学术期刊;(二)国外学术期刊根据《天美麻花星空高清MV学术期刊分类认定标准》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24 级学生开始实施。

湖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5 年 2 月 25 日印发